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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寒下保护劳动者需要立法保障
2021-01-29 09:25:35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汪昌莲

近日,国家协调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印发通知,首次明确严寒下劳动者权益谁来维护、如何维护。通知提出,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针对性指导督促企业加强严寒天气下对劳动者的保护,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进入1月以来,全国近九成地域都在“喊冷”,有关低温劳动保护的话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专家指出,严寒可造成冷冻伤或诱发、加重某些病症。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仅劳动者对低温天气的危害认识不足,而且有关部门对低温下的劳动保护仍是空白。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型低温作业劳动者的防护措施和制度短板亟待补齐。基于此,近日国家协调多部门发出通知,首次明确严寒下劳动者权益谁来维护、如何维护。

事实上,低温津贴与高温津贴相对应,均在《最低工资规定》中被明确,但多数环卫工等户外劳动者表示从没享受过低温津贴,很多人甚至没听说过这份津贴。

根据2015年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低温”被列为新增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冻伤”被列为新增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但上述规定,至今未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将低温纳入职业病危害因素,首先要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大对企业生产的日常监管力度。同时,低温致疾病,与企业的预控措施不力有着直接联系。将低温纳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冻伤列为新增职业病,也要强化企业的预防责任,督促其加强自律,有效遏制疾病发生。

保护严寒下的劳动者,必须立法作为保障。应尽快出台“地方版”低温作业劳动保护相关法规,使低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成为职业病防治的一种“标配”。

事实上,将低温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并不意味低温所致的疾病就能够得到有效防治,关键是要提高执行力,并有配套措施跟进。比如,将防冻用具列为户外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企业应尽量缩短员工在户外工作的时间,通过发放低温津贴,给户外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等。

特别是应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地方政府和企业失责的处罚力度。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相比,仅对违法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显然是太轻了,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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