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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韧:“免罚”不等于“免责”
2021-04-12 23:03:37    作者:马文华

今年4月,《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正式实施。其中,对涉及占路、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领域的5种轻微违法行为设定免罚情形,对市场主体“无心之失”且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予以“容错”。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执法监督处处长刘韧提到,根据免罚清单,在天津范围内,快递公司、汽车修配服务点、餐饮服务企业等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广告设施所有者未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按规定进行恢复等5种情形,在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不予以行政处罚。

“免罚”要有据可依

为执行好免罚清单工作,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在出台免罚清单的同时,及时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制度,如明确实行“一案三书”(“三书”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诚信守法承诺书)的执法程序、细化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为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有效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工作指导,使具体执法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行,确保免罚清单制度落实落地。

对于执法标准,刘韧认为要明确以下三个方面:

处理方式。要根据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需要说明的是,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仍将依法处罚。

正确界定何为“轻微”。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符合“过罚相当”的比例原则。所以“轻微”违法行为的界定,应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结合执法实际,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及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后进行确定。

对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处理,酌情免罚。清单本着积极、审慎的原则,列明了5项免罚情形,但这不是应当免于处罚情形的全部归纳,不意味着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不能“免罚”。要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对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执法要有温度

刘韧提到,免罚仅是免除了行政处罚,但并未免除所有责任,市场主体本身应及时履行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责任。同时,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对一线执法人员要加强教育宣传、加强证据固定,多数轻微违法行为仅“首次免罚”,如首次免罚后再次出现违法,第一次被免罚也将与违法持续时间的长短、造成的社会影响、纠正程度等因素一同被纳入处罚考量,确保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据了解,天津市城管执法部门严格落实免罚清单要求,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对照免罚清单的适用情形,认真落实免罚规定。

刘韧举例说,4月1日,天津市城管执法总队队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家快递公司门前违规占路,堆放了大量快递包裹,严重影响了行人通行。执法人员立即找到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负责人解释说正值分拣快递的高峰期,店内人手有限,所以在道路上堆放的快件一直没有搬至屋内,导致快递包裹长时间占用人行道,给行人通行带来了不便。

按照以往,执法队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对这家快递公司进行罚款。免罚清单正式颁布后,针对这家快递公司首次发现的占路经营问题,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执法队员按照法定程序,先后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减免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要求该公司负责人签订了《诚信守法承诺书》,引导其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向当事人宣传最新出台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规定,对首次发现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当事人说他还真没有想到执法部门能够这么人性化,心里感到很温暖,一再表示自己今后一定尊法守规。

刘韧认为,这不仅有助于打造法治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同时也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推行执法免罚的法制保障。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市场主体非常直观地感受到行政执法工作的温度。

马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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