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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法庭进小区解决加装电梯纠纷
2021-04-12 23:18:31

近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法庭搬进武侯区丽都路某小区,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加装电梯引发的纠纷。

该案原告李某夫妻居住在一楼,他们所在单元一共7层,共14户居民。在征集加装电梯意见之初,李某夫妻考虑到增设电梯可能对采光、通风等产生影响,便不同意加装电梯。“反对意见”被知晓后,楼上住户积极与李某夫妻进行沟通,但由于双方之间分歧较大,几次沟通均不欢而散。于是楼上住户与电梯公司协商,重新制定了加装电梯方案,将对李某居家影响降到最低。几个月后,电梯公司张贴施工告知书,李某夫妻发现本楼栋的电梯已经进入准备施工阶段,并且有人在其房号处冒签,并载明14户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实施主体授权代理业主委托书》无效。

该案承办法官组织各方调解未果,经审理后认为,14户业主中10户均在委托书中签字同意委托顾某等人作为业主代表,符合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方式,业主代表具有合法授权。虽然《实施主体授权代理业主委托书》中载明的14户业主均同意增设电梯存在表述上的瑕疵,但李某夫妻并未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委会表示过反对意见。最终,因李某夫妻主张委托书无效的依据不足,法院据此驳回了李某夫妻的诉讼请求。

点评:协商或调解不成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当业主之间因加装电梯问题产生纠纷,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对于高低楼层业主之间的不同利益诉求,既应尊重全体业主经由多数所达成的意见,亦应重视个别低楼层业主的利益诉求。在多数业主经由法定程序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个别业主应当对于“多数意见”给予尊重,不得妨碍阻挠施工。但多数业主也应充分考虑因加装电梯给低楼层业主带来的通风、采光等损失。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给予低楼层业主必要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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