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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指导规则》征求意见
2021-05-26 14:23:05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作者:郭春光

为进一步创造条件让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宜,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哈尔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物业管理委员会将依照《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做到有法、有规可依。

指导规则明确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等情形的,应当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

符合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业主代表,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交纳物业费用和维修资金;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等。物管会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房屋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区域,居(村)民委员会可划分若干区域组织业主联名推荐或者业主自荐。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业主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组织业主决定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方式,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组织业主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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