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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出台惠企政策 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管控
2021-06-10 15:52:56来源:厦门日报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建设局出台惠企政策,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管控。

据悉,去年第四季度以来,特别是近期受各种因素叠加影响,水泥、商品砼、钢材、铜及电线电缆、铝型材、玻璃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度涨价,涨幅普遍超过30%。材料价格猛涨,让施工企业不堪重负。

厦门市建设局发现此市场波动后,迅速组织市造价站对近期主要材料价格上涨及对厦门市各建设项目进度影响等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出台了《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厦门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同时,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出台了《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发改委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机制的通知》。

两份文件均提出了共同的要点。首先,考虑到施工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将风险包干幅度范围统一控制在±5%以内,材料价格在工程施工期间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的,材料价差由承包人(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项目业主)承担或受益。其次,适当扩大可调差材料范围,主要增加了铝单板、玻璃、铜管、铸铁管等用量较大的材料,同时明确单项材料占单位工程总造价1%(含)以上的材料可列入调差范围。同时,细化了价差调整计取公式,将施工当月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月均价作为价差调整依据,如实和及时反映主要材料价格变化情况。

两份文件还明确,要加快资金拨付,规定材料价差费用原则上应随同期工程进度款同步拨付。涉及需要调整投资概算的,可先结算价款再办理概算调整。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材料价差增补或扣减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据悉,两份文件都是自发文之日(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已发包未签订合同的工程按通知执行;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及已竣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自2021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按通知执行,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2021年1月1日前完成的工作量材料价差调整风险幅度按厦财建[2018]9号文件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执行通知,按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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