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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霸王”条款无效 虚假宣传美化楼盘被罚——广西发布2022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3-03-17 09:40:50    作者:陈飞燕

日前,广西举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2年广西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两个案例涉及住房消费,相关部门提醒消费者要警惕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在购房时如发现开发商存在非明码标价、虚假宣传等行为,可以进行举报。

案例一:购房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侵犯购房者权益

2022年年初,有购房者投诉,大嘉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出售其所开发建设的大嘉汇康悦楼盘时,涉嫌利用格式合同侵犯购房者权益。

该公司和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为格式合同,其中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以及附件八《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关于逾期付款,合同规定“逾期在90日内的,买受人每日须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出卖人须支付的违约金为0元;逾期超过90日解除合同的,买受人须支付房价款20%的违约金,出卖人须支付房价款0.1%的违约金加上已付房价款0.012%的日利息;逾期超过90日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每日须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而出卖人每日须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违约金”。

关于逾期交付,合同约定“出卖人未能在交付房子使用后1110个工作日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买受人不能解除合同,从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届满之日起到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上述合同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为无效条款。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格式合同具有批量使用、不予协商的特性,往往能给提供者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消费者受限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在购房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一些重要权利被蚕食而不自知。建议消费者慎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倡并推荐使用政府部门推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仔细阅读、完整理解合同条款及补充条款、合同附件。对开发商承诺事项,可以要求作为补充协议写入购房合同。保存好楼盘宣传资料、购房合同、付款票据等重要凭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被罚款

“确保人潮循环、财源不断”“距高铁站10分钟”“买一层得两层”“买3层得4层”……这是广西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都安财富商业广场项目的宣传用语。

2021年年底,有群众举报,该项目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要求相关部门核实处理。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该公司在售卖财富商业广场项目时,发布的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内容表述的意思不真实。

此外,该项目还存在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问题。截至2021年12月13日,该公司在销售中心设置的销控表公示板中标示“待售”状态的房源共有46套(铺),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广西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表》显示,上述标示“待售”的46套(铺)房源中有39套(铺)实际已经销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主管部门于2022年5月对该公司销售商品房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6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5.98万元。

——【案件评析】——

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开发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楼盘广告对升值空间、出行便利度、绿化覆盖率、享有优质教育资源、赠送面积等情况进行过度美化,甚至虚假宣传。建议广大购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要注意查看开发商五证,面对眼花缭乱的广告要认真辨别,多听多看多比较,擦亮眼睛,保持理性,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合理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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