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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随工程款债权转让
2024-01-05 09:21:52    作者:刘新 苌冬梅

基本情况

2014年3月,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发包给建筑公司施工,2015年2月,上述工程因房地产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被迫停工。为缓解资金压力、推进工程进展,房地产公司引入第三方总承包公司进行后续垫资建设,同时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总承包公司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建筑公司将房地产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总承包公司,由总承包公司继续建设。后房地产公司与总承包公司发生工程款纠纷,总承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请求确认其对包括受让债权在内的全部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总承包公司对于其受让的工程款债权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意见。

有的意见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从权利的特征,因此应随主债权转让而转让,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出版后,该种意见有了更多的支撑,该书在合同编关于代位权相关法条的陈述中表明,从权利是附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如担保物权中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有的意见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已经明确“从权利应当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观点并不准确”,即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从权利的特征,但同时也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特征,因此不应当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消灭。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之初意在保护特定社会关系,便于承包人对工程款项的追偿,切实解决工程款项拖欠的问题,确实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依附于承包人而存在。但从另一角度来看,承包人转让工程款债权本质上亦为尽快回笼资金,若优先受偿权不能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则受让人取得债权后会丧失优先受偿顺位,进而直接影响受让方的交易积极性,导致承包人无法快速获得资金回流,而这与设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原意相违背。笔者看来,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方的优先受偿性能够最大限度保障承包方的回款权利,若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于承包方未免过于狭隘,且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亦没有可以臆断其具备“人身依附性”的法律逻辑。因此,允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更符合立法原意。

律师提示

在工程款纠纷中,承包人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且纠纷解决过程往往存在周期长、资金变现困难等弊端,承包人难以在短时间内获得足额资金以支付工人的工资款,而工资款项的拖欠不仅导致工人的正常生活难以维系,也限制了承包人的经营活动。允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转让有利于加快承包人通过债权流转方式实现资金融通,使工程款债权以转让形式得以变现,最大限度保障承包人的财产权利,使工人工资得以及时支付,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但同时,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不同地方不同法院的认识不一,在进行工程款债权转让、受让过程中都应提前考虑优先受偿权的风险问题,避免工程价款转让后因优先受偿权问题产生纠纷和争议。

作者单位为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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