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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2024-03-18 16:30:58来源:昆明日报    作者:吴劲松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昆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地,将按“保本微利”原则面向昆明市城镇户籍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配售。实行封闭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成商品住房流入市场。未来,按照合理适度的方式,从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逐步扩大至整个工薪收入群体。

昆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昆明市城镇户籍工薪收入群体(含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

夫妻双方或单身人士(以下简称“申购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须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不计入)。租住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退出。

申购家庭须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购的,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购家庭在昆明安居网或昆明安居网微信公众号注册个人账号,填写申购信息,提交规定的材料。申购家庭按以下顺序通过摇号方式取得选房资格和选房顺序号:申购家庭在昆明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申购年度执行的个税起征点×12个月的为第一顺序;申购家庭在昆明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为第二顺序;其他申购家庭为第三顺序。未取得选房资格的,进入轮候库。

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购家庭,按照摇号取得的选房顺序号自主选择楼层及房号。申购家庭获得选房资格后,不得中途退出。放弃选房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购昆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定房屋后,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放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认购凭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经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后开展认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成交付后,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将房屋权利性质标识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人一栏上应当填写申购家庭成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至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申购家庭在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格。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购房资格,收回住房并将申购家庭列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终身不得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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