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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管理办法 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
2024-03-26 14:46:31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分6章20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资金保障和附则。自2024年4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9日。

农村生活污水指农村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和医疗机构废水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包括集中处理设施和分散处理设施。

由于各部门的职能调整,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牵头部门不一而足,导致治理效力存在差异。《管理办法》的亮点之一便是针对构建责权清晰的运维管理体系进行细致规定,明确部门职责和具体分工。

山东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国家部署,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政策。省财政部门支持引导各地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强化农村厕所粪污治理,健全完善改厕后续管护长效机制。省水利部门负责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和监督,加强对简便易维护处理设施的自我管理和使用。省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各地做好新建、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土地指标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对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维进行了规范。《管理办法》提出,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运维服务内容和期限、出水水质要求、运维费用收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采取集中拉运方式的,要明确拉运车辆及过程监管要求等,确保拉运过程闭环管理。

为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办法》还在监督核查、资金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管理办法》指出,山东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对各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市、县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指导评估。

《管理办法》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给予必要保障。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设施长效运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运维经费监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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