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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保障性租赁住房!海口最新发布→
2024-04-22 15:37:16来源:海口日报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海口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5月19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旨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实施办法》主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方式、建设规范、项目认定、准入条件、配租及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项目配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筹集、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集中新建的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30套(间),且项目中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占70%以上。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住宅型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实施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供应。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以及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新市民、青年人供应。

《实施办法》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三年。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园区管理机构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的,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实施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同时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租金,且年增幅不得高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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