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

中国建设报社主办

高标准引领和支撑城市高质量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系列标准解读
2018-12-13 14:06:06

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和“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的防灾救灾工作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瞄准城市点、线、面各类空间形态,积极构建工程抗灾、安全布局、防灾设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防灾标准体系。

●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GB/T51327-2018首次提出了对城市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进行统筹安排,建立健全具备多道防线的城市防灾体系的要求。

该标准以城市规划阶段防灾布局优化控制和防灾资源综合部署为核心,通过灾害综合防御目标和城市设定防御标准、高风险要素规划管控强制性内容等,确保城市的安全底线。

通过城市防灾布局的用地控制要求、防灾分区规划控制要素和控制措施、防灾设施的控制指标和保障措施等,保障城市防灾格局和防灾体系持续提升。

该标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等标准一起,形成我国防灾规划标准体系,使城市具备有效应对不同水准灾害的弹性能力,确保安全与发展的可持续性,有效支撑应急响应和灾后快速有效恢复。

●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是对2000年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修订。新版规范明确了城市污水工程与雨水工程是两个各自独立的系统,解决的问题各有不同。其中,污水系统侧重于污水的收集、处理与再生利用;雨水系统侧重于降雨的渗、滞、蓄、净、用、排。

同时,新版规范将城市雨水问题的解决前移到城市选址和用地布局阶段,要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充分考虑城市降雨的蓄排平衡关系,统筹规划滞蓄空间与行泄通道;防涝系统应以河、湖、沟、渠、洼地、集雨型绿地和生态用地等地表空间为基础,结合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和生态安全格局进行系统构建,控规和专项规划阶段应落实具有防涝功能的用地。

新版规范更加注重了雨水管网的系统性要求,比如在设计重现期选择因素中增加了汇水面积这个关键因素,要求主干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按总汇水面积进行复核,更加强调了雨水管渠的系统性作用。

新版规范的污水工程部分更加注重了污水的深度处理和可再生利用,对污水处理厂的用地给予了更高的保障,并且在具体占地指标上强调了土地的节约利用,增加了污水处理厂的防护距离要求。

●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的发布,对完善我国排水防涝技术标准体系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规范体现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用系统和统筹的思路解决城市排水防涝问题。

该规范提出从“源头减排、排水管渠、排涝除险”三方面构建内涝防治系统。“源头减排”方面对具有渗、滞、蓄、净等功能的设施提出了设计要求;“排水管渠”方面首次在国内提出内涝防治重现期下排水管渠设计方法和要求;“排涝除险”方面,利用水体、绿地等绿色设施和调蓄池等灰色设施,与行泄通道相结合,为超过雨水管渠设计标准的雨水径流提供消纳空间和合理出路,以提高城市的防涝能力。

该规范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雨水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海绵城市建设的实践成果,在技术和设计参数的选择上既兼顾了中国具体的国情,又实现了与国际先进标准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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